香格里拉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日期:2023-10-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研究与信息中心点击:2746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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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市,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部平级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对拟任人员已经取得全国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试。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议案前,是否对拟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考试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与拟提请任命人员履职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根据前条所列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命题。试卷内容应严格保密,考务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试题及试题答案。

第七条  提请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十五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知拟提请任命人员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

第八条  拟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参加考试而未参加考试的,不予提请任命。如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考试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考试采用开卷方式。答卷时限为120分钟,卷面总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互相讨论、传阅、抄袭答卷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应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在会议上公布,并向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反馈。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查询。

第十三条  拟提请任命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撤回提名,并且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委办,共同做好考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和在施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重要情况由主任会议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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