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香格里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组织进行。评议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工作机构;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法律规定应当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第五条 工作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三)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作风建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五)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六)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项评议。
第七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八条 对评议单位和部门进行工作评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抽调人员组成评议调查组,也可邀请部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工作。
第九条 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遵守保密规定;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应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工作评议程序一般分为告知发动、调查测评、会议评议和整改提高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负责评议相关具体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评议单位和部门进行工作评议30日前,将工作评议实施方案书面告知被评议单位和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的基本程序为:一是召开被评议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及干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动员会议,被评议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评议调查组进行民主测评;二是向乡镇、有关单位和部门发放征询意见表,书面征求意见;三是个别座谈走访,听取有关人大代表、被评议单位和部门大多数干部职工及被评议单位和部门服务对象的意见;四是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纪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评议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和部门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初审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被评议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10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主要程序: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四)会议评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时,被评议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并听取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对评议满意度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75%的为满意;“满意”票不足75%,但满意票和“基本满意”之和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不足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为不满意。
第十八条 评议结果及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和部门。被评议单位和部门自接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工作评议结果处理:
(一)向市委报告工作评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工作评议情况。对上级垂直管理工作机构的评议结果,函告其主管部门。
(二)被评议为基本满意单位的,建议市委、市人民政府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被评议为不满意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建议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属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单位负责人的组织处理意见;属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干扰评议工
作,对提出批评意见及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